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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現代物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濟南現代物流協會。
第二條 濟南現代物流協會是由在濟南市范圍內從事物流、流通、采購、配送及相關業務的法人機構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企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市現代物流產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濟南市經二路34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及山東省、濟南市有關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愿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改造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政府采購、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準或授權,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與本地區行業標準的修訂,組織行業企業進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現代物流產業隊伍的素質。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際、國內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跨地區的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代理制等新興營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產業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流通的現代化。
(十一)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二)主辦行業報刊、網站,編輯出版發行有關資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濟南現代物流協會是由在我市范圍內從事物流、流通、采購、配送及相關業務的法人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并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在物流、流通、采購、配送領域及相關行業中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影響;
(四)協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協會理事會授權,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并可自愿提供資助;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經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權力,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秘書長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單位捐贈及社會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于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況,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16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